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并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聚焦五大核心问题:
1. 租赁/借用机动车:谁赔?怎么赔?
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仅在有过错时才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所有责任主体实际赔付总额不超过受害人应得损失总额。所有人、管理人先行赔付后可向使用人追偿。
2. "开门杀":保险赔不赔?
明确乘车人开车门致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应当赔偿。保险公司不得以"乘车人不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赔。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赔偿。
例外:乘车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交强险赔付后保险公司可向其追偿。
3. "好意同乘":搭便车出事怎么算?
无偿搭乘人受伤,机动车使用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关键突破: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全责""主责"不等于民法典上的"重大过失",法院需综合事故原因、具体行为等判断。
目的:鼓励互助善行,不让好人寒心。
4. 赔偿范围与计算方法超龄劳动者误工费: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有证据证明存在误工损失的,应当支持误工费。
残疾赔偿金定型化计算:受害人致残后又在诉讼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残疾赔偿金仍按定型化标准计算(不因死亡而缩短)。
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各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加计算,但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5. 程序优化:避免重复索赔和程序空转
医保、工伤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或路救基金垫付的费用,受害人不能再向侵权人重复主张。
社保经办机构、路救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请求可与道交赔偿案件合并审理。
非机动车事故中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也应合并审理。